中共农业部党组关于印发《农业部社会团体党组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农业部机关党建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7 14:56:40 【字体:

(农党组发[2000]69号)

 

部业务主管各社会团体、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的党组织建设,保证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现将《农业部社会团体党组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社团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2000年11月3日

 

农业部社会团体党组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农业社团)党组织建设,规范农业社团的党组织活动,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和中组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结合农业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成立的农业社团。

第三条 农业社团党组织的设置可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不足50人的,成立支部。其中,党员在7人以上的支部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党员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四条 农业社团主要负责人中专职从事社团工作的党员和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必须转入社团党组织。凡农业社团主要负责人中专职从事社团工作的人员和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中正式党员不足3人、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应转入挂靠单位党组织,编入所属支部,或与同一挂靠单位所属的其他社会团体建立联合支部;特殊情况下,经挂靠单位党组织同意,也可留在原所在党组织,但应参加挂靠单位党组织的重大活动,自觉接受挂靠单位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规定必须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的,党组织组建前须先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挂靠单位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应由社会团体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农业社团主要负责人中兼职从事社团工作的党员,凡经常参加社会团体活动的,除应在所在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外,还应参加社会团体党组织的活动,接受社会团体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农业社团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由挂靠单位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审批。挂靠单位党组织为部直属机关党委直属党支部的,应先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挂靠单位党组织为部直属机关党委直属党组织所属党支部的,由挂靠单位的上级党组织负责审批。审批结果报部直属机关党委备案。

第七条 部直属机关党委指导挂靠单位或其上级党组织加强对所挂靠的农业社团党组织的领导,对农业社团党的建设工作进行调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农业社团党组织受挂靠单位或其上级党组织的领导。挂靠单位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应指定专门负责人,指导和帮助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农业社团及时建立党的组织;根据农业社团的变化,适时调整农业社团党组织的设置;选好配强农业社团党组织负责人,并做好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和培训工作;监督指导农业社团党组织认真履行其职责。

第九条 农业社团党组织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监督社团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支持社团及其负责人按照社团章程开展工作。

(三)加强社团党组织自身建设,积极开展党组织活动,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社团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农业社团党组织必须自觉接受挂靠单位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第十条 有关职能机构对农业社团进行年度检查时,应把党组织的设置情况作为检查的一项内容。

第十一条 党的关系不隶属于农业部直属机关党委的挂靠单位党组织,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在属地党组织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抓好挂靠社团党的建设工作。社团建立党组织的情况应抄报农业部直属机关党委。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部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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